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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玉赤河全民健身中心施工+运营项目资审答疑公告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1-23
- 访问量:0
玉赤河全民健身中心施工+运营项目资审答疑公告
【概要描述】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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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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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申请人:
玉赤河全民健身中心施工+运营项目申请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时间(2023年11月21日17:00)截止,申请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答疑公告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组成部分,现对本项目申请人答疑进行回复,具体如下:
1、资格预审公告第1.2.3条项目基本情况中:“运营期为24年中标人通过合法经营获得投资回报,并应定期向招标人缴纳固定收益分红”此处固定收益分红是否有下限?如有,每年及24年运营期合计各应向招标人缴纳的固定收益分红下限是多少?
答:24年合作期的固定收益分红总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具体年度金额如下:项目合作期第1年至第2年(含装修期):0万元/年,项目合作期第3年至第5年:不低于200万元/年,项目合作期第6年至第10年:不低于240万元/年,项目合作期第11年至第15年:不低于280万元/年,项目合作期第16年至第20年:不低于300万元/年,项目合作期第21年至第24年:不低于325万元/年。
2、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须知第1.4.2条第(1)点“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二个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与第9.1条第3点(3)“以联合体投标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类似工程业绩指牵头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不一致,请明确按哪一条执行。
答: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运营工作任务的单位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1095天内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6492平方米的同类型体育馆、运动场馆、全民健身场中心运营业绩(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中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与本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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